贵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
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÷30天×法定产(休)假天数
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,按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÷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。
申请条件
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,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,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(不含灵活就业人员),可享受生育津贴。
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,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,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,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;
属于企业,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,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,差额由单位补齐。
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,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。
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,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。